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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 ” 来的美丽不可取

作者:佚名 日期:2022-4-8 13:07:26 信息来源:

  前世身份测试消费金融这一概念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信用卡、花呗、借呗、美团生活费等等透支消费方式,几乎已经占据了年轻人80%的日常开支。通常50后、60后,是存一辈子钱舍不得花;70后、80后是有多少花多少,90后和00后就更超前了,是想花多少花多少,没有就去贷一点儿。这样的消费方式固然方便,但也容易让人冲动买单,产生不必要的开支。

  2019年3月,龚某1经其堂哥龚某2介绍到某公司做隆鼻等整形项目,因当时龚某1经济困难,在该公司的介绍下,向乔融金服办理网络医疗贷款20,000元,另向易美健金融网络医疗分期办理贷款13,500元,共计贷款33,500元,上述贷款全部汇入了整形公司。事后不久,龚某1听说该整形公司存在医疗整形配套设施不完善、手术室到处灰尘、没有严格消毒、顾客满意度不高等情形,遂放弃了全部整形项目,要求公司退回贷款。

  2019年5月24日,龚某1与整形公司代表人王某因贷款的退还问题产生纠纷,经调解,王某承诺在6月30日前退款。2019年6月30日,整形公司向龚某1出具一份证明:“龚某1贷款金额总计33,500元,其中乔融贷款20,000元,易美健贷款13,500元,现龚某1退此单。其中承担违约金3%,共计1,005元,其中前三个月利息由龚某1本人承担共计1,086元,根据还款情况已经全部还款三期,其中本金为6,708元,扣除违约金1,005元,剩余本金为5,703元,由某某医疗在2019年7月补还给龚某1,其中未还金额由某某医疗负责。”此后, 龚某1将贷款分期还款至5期,而整形公司未曾归还过贷款,亦未退还龚某1已付贷款,于是龚某1将整形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没有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曾打算在被告公司做隆鼻等整形手术,并贷款33,500元,全部转入被公司。之后原告放弃全部整形项目,原、被告并未签订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被告亦未向原告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故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所贷款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亦无事实依据,况且,被告在的调解下承诺同意退款,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判决如下:

  本案中龚女士问题有三:首先,是选择整形之前不对医美机构进行了解、分析,在对其经营资质、人员资格、技术水平均不了解的情况下,就做了手术决定。《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四)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的其他条件。各位小姐姐在选择医美机构时应对以上情况做了解、核实。

  其次是通过网络贷款筹集资金,在不签合同的情况下转账给医疗机构,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会给消费者造成非常大的障碍,法院难以确认双方法律关系及损失认定。

  再次是起诉后未对被告公司整形配备设施不完善、手术室到处灰尘、医生没有手术资格等关键问题提出详细。因此本案中,法院仅判决被告返还收到的款项,但贷款利息由原告龚女士自行承担,体现了民法中的“兼顾公平”原则。

  爱美,人皆有之。但是通过贷款来变美,实在称不上是的选择。医疗美容的初衷本来是对一些先天缺陷或外伤导致的身体损失进行修复和弥补,对于五官端正的小伙伴其实保持自然之美就已足够,尤其是经济不太宽裕的情况下,贷款整形或许会让自己陷入更多的生活困扰。在此,小律提醒各位:美贵自然,消费。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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