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讯 《关于调整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为使社会更好地了解本次政策调整的内容,现解读如下:
此次政策调整是根据国家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政策定位,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的相关,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实行差别化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参照长沙、株洲等城市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的居住需求,以求达到有效引导和支持我市居民基本住房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的目的。
政策调整方案主要涉及以下二项内容:一是根据职工家庭购房套数和贷款次数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二是明确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最高额度。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普通自住房或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的界定,是通过对职工家庭在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户口所在地和购房所在地的住房产权信息查询来界定;职工家庭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的在以上三地之外未结清住房贷款的住房,计入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住房套数:
职工家庭贷款次数,是指职工家庭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下列情形,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后,予以认定贷款次数:
1.职工家庭已在本市开具异地贷款缴存证明,又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需核查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情况后,予以认定贷款次数。
2.异地缴存职工持异地贷款缴存证明来本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根据职工家庭异地缴存证明上的贷款次数和本市已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予以认定贷款次数。
组合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普通自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且首次申请组合贷款的,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进行审批后,余下不足资金可由银行予以补充。
购买家庭第二套普通自住房或第二次申请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组合贷款额度的50%,且不违反可贷额度的相关。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西野花梨执行,即8月1日(含)以后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的贷款申请,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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