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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伊美尔医疗整形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被行政处罚

作者:美儿 日期:2018-7-28 3:38:25 信息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5月30日发布的津市场监管稽罚〔2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伊美尔医疗整形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被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 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责令当事人停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15000元。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7年8月19日至2018年2月15日在悦美网平台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上述行为满足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构成要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主要: 1.《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 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照片、询问调查;4.“悦美网”所发布医疗广告打印件、《悦美网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信息服务费汇总表及复印件、悦美网成单汇总表打印件;5.《整改情况说明》及“悦美网”网页打印图。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协议、单据和其他资料,并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第(五)项的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规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依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责令当事人停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1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西野花梨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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