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11月20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于2017年11月24日上午10:00在春兴精工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和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孙洁晓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本次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于2017年11月25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公告编号:2017-133。公司董事就此次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的《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聘任王苏婷女士、彭琳霞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本次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于2017年11月25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公告编号:2017-133。
三、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CALIENT Technologies, Inc.收购方案变更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同意收购方案的变更,同意公司与相关各方就本次收购方案变更事宜相应签署《合并协议及计划第四修正案》及《股东协议》。主要变更原《合并协议》项下的交割进程,由公司在约定交割日一次性获得目标公司51%的股权,变更为不迟于2018年5月15日分三次交割共获得目标公司51%的股权,并有权根据目标公司经营状况选择是否进行后两次交割。
《关于CALIENT Technologies, Inc.收购方案变更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 2017年11月25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公告编号:2017-134。
四、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业务需要,公司控股孙公司联合无线()有限公司(United Wireless Technology (HK) Limited)与VANCHIP (TIANJIN) TECHNOLOGY CO.,LTD签订《经销框架协议》,根据协议要求,同意公司为联合无线()有限公司使用VANCHIP (TIANJIN) TECHNOLOGY CO.,LTD三十天月结账期提供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期限为《经销框架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范围包括协议项下货款、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等,并授权总经理孙洁晓先生代表本公司签订有关文件。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 2017年11月25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公告编号:2017-135。
五、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提议于2017年12月11日(星期一)召开公司2017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CALIENT Technologies, Inc.收购方案变更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的议案》。
《关于召开2017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1月25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7-136。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蒋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秘书,聘任王苏婷女士、彭琳霞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蒋威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其任职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任职资格的。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公司已按关将蒋威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申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蒋威先生的简历附后)
王苏婷女士、彭琳霞女士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任职资格的。(王苏婷女士、彭琳霞女士的简历附后)
蒋威先生: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硕士学位。曾任职于大成基金委托投资部,大成基金研究部、社保基金及机构投资部,历任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等。2017年7月至今,任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止本公告日,蒋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不得提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
王苏婷女士:199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本科学历。2015年3月至今任职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担任信息披露专员。王苏婷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经公司在最高网核查,王苏婷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
彭琳霞女士: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现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曾任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彭琳霞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经公司在最高网核查,彭琳霞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春兴精工”)下属控股孙公司联合无线()有限公司(United Wireless Technology (HK) Limited)(以下简称“联合无线”)因业务发展需要与VANCHIP (TIANJIN) TECHNOLOGY CO.,LTD(以下简称“VANCHIP”)签订《经销框架协议》,根据协议要求,公司需为联合无线使用VANCHIP三十天月结账期提供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期限为《经销框架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范围包括协议项下货款、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等。
上述事项已于2017年11月24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间接持有联合无线%的股份,徐非先生间接持有联合无线%的股份,联合无线系本公司的控股孙公司,联合无线的财务数据如下:
联合无线(下称“被人”)与 VANCHIP签署《经销框架协议》,VANCHIP给予被人月结30天账期,春兴精工作为被人的母公司,自愿为被人根据《经销框架协议》及相应订单应向VANCHIP支付的货款、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等,按照如下约定向VANCHIP提供连带责任,具体如下:
1、若被人无法按照被人与VANCHIP签署的《经销框架协议》与相应的《订单》(下称“主合同”)的约定按时履行偿付到期应付货款、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等,春兴精工同意为被人在主合同项下的货款、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等;向VANCHIP提供连带责任,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货款;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等。
2、如VANCHIP与被人变更主合同条款导致加重春兴精工责任的,变更行为需事先征得春兴精工同意,春兴精工同意继续为被人在变更后的主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文件)项下的货款、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的,春兴精工依据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责任;春兴精工不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的,春兴精工对变更后的主合同不承担责任。
3、本书范围仅限于对被人与VANCHIP于2017年 10 月 10 日签署的《经销框架协议》;根据《经销框架协议》下达的订单所产生的货款、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等以及经过春兴精工书面同意的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货款、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等,超出前述范围的任何款项或债务,春兴精工不承担责任。
联合无线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公司间接持有其80%的股份,徐非先生间接持有联合无线%的股份,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因VANCHIP不认可个人,故徐非先生未提供同比例。联合无线目前经营稳定,其资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良好,为其提供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公司为联合无线提供是为了满足该公司经营与发展的资金需要,有利于该公司的经营,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对其提供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平、。
本次属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目的是为满足孙公司开展业务的经营需要,为其提供将有利于孙公司的经营。被人联合无线资信状况良好,公司为其提供全额风险可控,前述不会损害公司利益。我们同意本次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7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报告日,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金额累计为(含本次)200958.90万元,占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201,871.77万元的99.55%;公司对外累计金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占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201,871.77万元的39.6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决定于2017年12月11日(星期一)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7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0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12月5日。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11月2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2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特别决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法人股东由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书面或传真办理登记,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5、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地址为:)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操作说明详见附件1。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0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2016年修订)》的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规则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投票代表本人(本公司)进行投票。本人(本公司)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本人(本公司)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29日、2017年7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发行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超短期融资券(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8))。
公司于近日收到交易商协会下发的(中市协注[2017]SCP371号)《接受注册通知书》(以下简称“《注册通知书》”),同意接受公司超短期融资券注册。《注册通知书》明确,公司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人民币8亿元,注册额度自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完成后,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发行结果。
公司将根据上述通知要求,按照《非金融企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非金融企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有关规则,充分考虑公司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择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29日、2017年7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发行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中期票据(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9))。
公司于近日收到交易商协会下发的(中市协注[2017]MTN637号)《接受注册通知书》(以下简称“《注册通知书》”),同意接受公司中期票据注册。《注册通知书》明确,公司本次中期票据注册金额为人民币8亿元,注册额度自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中期票据,接受注册后如需备案发行的应事前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发行完成后,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发行结果。
公司将根据上述通知要求,按照《非金融企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非金融企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有关规则,充分考虑公司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择机发行中期票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春兴精工”)拟对原以现金方式收购CALIENT Technologies, Inc.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CALIENT”)51%股权的方案进行变更,主要变更原《合并协议》项下的交割进程,由春兴精工在约定交割日一次性获得目标公司51%的股权,变更为不迟于2018年5月15日分三次交割共获得目标公司51%的股权,并有权根据目标公司经营状况选择是否进行后两次交割。
3、本次交易方案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2017年9月5日召开的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现金收购CALIENT Technologies, Inc.51%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合并的方式收购CALIENT公司51%的股权,并签订《合并协议及计划》。
经公司和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各方一致决定拟对原收购方案进行变更,主要变更原《合并协议》项下的交割进程,由春兴精工在约定交割日一次性获得目标公司51%的股权,变更为不迟于2018年5月15日分三次交割共获得目标公司51%的股权,并有权根据目标公司经营状况选择是否进行后两次交割,即:
不迟于2017年12月15日,春兴精工支付3000万美元(含之前已支付的意向金1500万美元),各方完成首次交割。首次交割后,春兴精工间接持有目标公司15.3%的股权;不迟于2017年12月15日,春兴精工有权选择是否支付2000万美元进行第二次交割。第二次交割完成后,春兴精工间接持有目标公司25.5%的股权;不迟于2018年5月15日,受限于控制权变更条件、对外付汇手续、CALIENT产品的生产测试系统(MTS)订单执行等第三次交割前提的成就,春兴精工有权选择是否支付5000万美元(受限于交割负债、员工交易相关费用总额、净营运资本调整及交割现金的调整)进行第三次交割。第三次交割完成后,春兴精工间接持有目标公司51%的股权。
2017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CALIENT Technologies, Inc.收购方案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收购方案的变更,同意公司与相关各方就本次收购方案变更事宜相应签署《合并协议及计划第四修正案》及《股东协议》。
自上述事项公告后,公司经营层与交易对方进行了多次友好沟通,合作双方坚定看好光通信的市场前景和CALIENT的3D-MEMS光交换技术、产品的先进性,以及双方在客户资源、技术研发、生产制造、供应链管控、精细化运营等方面深度合作融合的潜力。
鉴于本次收购交易金额较大,对双方未来发展至关重要,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对交割时间、每阶段支付金额等核心条款做相应变更。一方面减少公司初期的股权支付款,有利于公司将核心的资金、人力资源投入到CALIENT产品的产能建设、市场开发之上,有助于目标公司快速实现产能扩张和销售规模的扩大;另一方面,公司可根据CALIENT的经营状况,在约定时间之内自主决定后续股权交割和股权款支付的时点,以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
2、公司本次变更CALIENT股权收购交易方案,不会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经营规划以及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对后续的交易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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