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10月15日电 (杨颜慈)15日,江苏省检察院首次召开“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网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一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重点查办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情况,并通报了售假美白针、贩卖毒狗肉、罂粟壳入麻辣烫等5起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一、销售假药、推销假美白针案
基本案情自2013年5月底以来,被告人朱继红与马驰宇(另案处理)、(另案处理)、郭淑芳(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非法渠道从、境外购得奥利安东、大S、大S等美白针针剂进行二次包装后,对外以南京天翼之星整形用品公司(经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并未注册登记)之名进行销售。经朱继红负责联系客户推销的美白针针剂,共计销售金额达5.4万余元。
经鉴定,奥利安东、大S等美白针的组成成分固尔康注射液等33个批次药品系地区生产,且外包装标示地区的药品批准文号,标示没有显示国家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号,上述药品均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朱继红,女,1977年10月24日生,无业。本案由淮安市清浦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继红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清浦区检察院于2014年3月7日向清浦区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3月31日作出判决。判决朱继红犯销售假药罪,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特点本案虽然销售金额不大,但危害后果比较严重,有多名被害人报案称因注射美白针引起内分泌失调、面部及身上长出痘状脓疱。这种针剂对人体损伤是严重的,而且在我国有多人进行大量销售,有些被害人也提出了相应的对其毁容的,不严厉打击后果会更加严重,也极容易引发案件,所以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二、非法添加、鸡肉变猪肉
基本案情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单位常州天蓬里脊肉制品有限公司代表人、被告人葛勇进其员工被告人谢正方及黄志平(另案处理)等人将鸡胸肉切片,使用国家添加至肉类的食品添加剂胭脂红为鸡肉上色,并添加猪肉香精等腌制后,以鸡肉冒充猪肉里脊肉批发销售给企业、学校食堂,销售金额累计达人民币51万余元。2013年5月21日,机关从被告单位常州天蓬里脊肉制品有限公司查获未销售的冒充猪肉里脊肉的鸡肉串33箱(每箱250串),经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局鉴定,均含有胭脂红成份,属不合格产品。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单位常州天蓬里脊肉制品有限公司,代表人葛勇进。本案由常州市新北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常州天蓬里脊肉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葛勇进、谢正方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8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最终判决常州天蓬里脊肉制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葛勇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案件特点
该案属在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危害安全犯罪。食品添加剂的持续时间长,生产、销售量大。取证难,大部分的里脊肉已经流入市场,被消费者食用,无法及鉴定。社会影响大,大部分销售到高校以及中学、旅游景点。
被告人在鸡肉中添加猪肉精粉就是为了使鸡肉的口感像猪肉,添加胭脂红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白色的鸡肉更像猪肉。被告人在销售里脊肉时也未告知买家是鸡肉制作,上述行为足以证明被告人以假充真的主观故意。另外被告人葛勇进、谢正方使用的胭脂红虽属食品添加剂,但胭脂红是添加到肉制品中,胭脂红在使用时有严格限量,若超过人体的承受量,对肝肾功能产生影响,具有一定的致癌和致突变作用。且从销售范围看,其中多数属学校,社会影响恶劣。
三、毒针杀狗、贩卖毒肉
基本案情被告人朱亚君、张晓飞于2013年10月30日上午,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如皋市西部地区,采用弩装毒针射杀的方式,捕获狗7只,后将所捕获的狗销售给被告人沈世群加工以供他人食用,得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沈世群明知该七条狗系被毒死的情况下,仍对死狗剥皮、去内脏,存储于其家冰箱内,销售给他人食用。经鉴定,本案中所涉狗肉及毒针均检测出琥珀胆碱成分。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朱亚君,男,1985年4月24日生,农民。被告人张晓飞,男,1994年1月25日生,农民。被告人沈世群,男,1966年2月24日生,个体收购狗肉者。
本案由如皋市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亚君、张晓飞、沈世群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5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如皋市检察院于2014年7月8日向如皋市法院提起公诉,如皋市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朱亚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被告人张晓飞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被告人沈世群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特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国家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犯罪。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民养狗或是作为宠物饲养,或是用于看家护院,而有些偷狗贼直接盯上村民养的狗,为了谋取利益,用毒镖、氰化物等物将狗毒杀,再将这些毒狗肉卖给狗肉贩子,狗肉就被摆上了饭桌。这种行为不仅了狗主人对狗的所有权,而且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及群众的身体健康,且此类案件一般盗狗、贩卖、加工分工明确,形成黑色产业链,会引发故意等型犯罪,危害巨大。
四、、罂粟壳入麻辣烫
基本案情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邱新珩在昆山市玉山镇红峰东经营“红峰树下”麻辣烫店的过程中,在明知罂粟壳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情况下,仍在其生产的麻辣烫、辣椒油中加入罂粟壳并予以销售。2013年10月17日17许,被告人邱新珩在生产、销售添加罂粟壳的麻辣烫时,被当场查获。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邱新珩,男,1982年8月6日生,个体餐饮经营户。
本案由昆山市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新珩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昆山市检察院于2014年4月1日向昆山市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5月29日作出判决。判决邱新珩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特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危害民生安全的严重犯罪之一,特别是在居民经常食用的麻辣烫中添加罂粟壳,是一种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犯为。在行政执法机关将该案移送机关后,昆山市检察院依法启动提前介入程序,先后多次介入侦查,及时固定犯罪嫌疑人在生产的麻辣烫、辣椒油中加入罂粟壳的相关,使案件得以顺利诉讼,确保居民的餐桌安全。
五、保健食品不保健,废弃油脂变鱼油
基本案情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蒋守同在明知被告人左明珠经营的某生物有限公司生产鱼油软胶囊的情况下,以沛县某油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购进生产深海鱼油的废弃油脂,后在沛县杨屯镇卞庄经过过滤、沉淀,向被告人左明珠及匡小波、修海泉(另案处理)等人销售其生产的鱼油合计价值人民币1229518元,致使上述鱼油流入食品领域。同期,被告人左明珠多次从被告人蒋守同处购买了30余吨,合计价值人民币270590元的劣质鱼油。被告人赖平年在明知山东禹城市某生物有限公司生产的鱼油软胶囊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生产的保健食品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仍予以购买,并以山东某医药有限公司、黄山某医药有限公司等医药公司名义,向他人销售,合计价值人民币22万余元。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蒋守同,男,1970年5月6日生,沛县某油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左明珠,男,1959年5月2日生,禹城市某生物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赖平年,男,1973年10月9日生,个体。
本案由沛县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守同、左明珠、赖平年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8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沛县检察院于2014年3月12日向沛县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7月2日作出判决。判决蒋守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二万元;判处左明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判处赖平年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件特点本案涉案几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鱼油产品,不顾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且本案作案手段隐蔽,调取困难,沛县检察院在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当日就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为案件形成完善的体系提供了保障。沛县检察院机关在侦查时将“主观明知、犯罪数额”作为侦查的重点方向,同时提出及时相关账本,调取蒋守同、左明珠等人同上线、下线的相关银行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以固定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等,最终使案件得到顺利办理。沛县检察院在办理本案过程中,还适时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犯罪进行风险研判,提出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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