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3月30日电(记者于潇 见习记者郭璐璐 杨蓝)火车撞死女童,因事故双方未达成一见,尸体停放医院8年,费用高达数十万。因不服法院要求给付停尸费29万余元的一审判决,撞人方铁局提起上诉,30日,市第一中级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面对高额的停尸费用,市铁局代理律师表示,铁局不是尸体停放服务合同的主体,铁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证明该事故中其没有责任,让他们承担停尸费没有依据。
2009年10月12日11时许,33810次列车运行至衡水站至凉店站间时,将八岁女童小燕撞死。梦见和死去的亲人说话同日,衡水车站经现场勘验及调查做出《事故情况报告》,结论为死者史某燕属正常交通事故死亡,尸体被家属领走。
当日21时许,小燕尸体由其父史某使用人力三轮车拉到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简称衡水四院)太平间存放,衡水车务段工作人员王某和衡水站牟某陪同前去。据悉,衡水车务段隶属于铁局。
回忆接收该尸体时的情景,原衡水四院太平间管理员费怀珠说,是铁上的人跟他谈的存放女孩尸体的事情,女孩的父亲没有参与,“是铁上的人存放在四院太平间的”。
8年来,尸体一直存放至今,再没人出面管过这具尸体。2015年9月,衡水四院将铁局告至市海淀区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发现,衡水四院在接体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无交接手续。处理事故的主体衡水车务段隶属于铁局,而铁局未与史某就女童小燕死亡一事达成一见。
海淀区法院认为,史某作为小燕的父亲,铁局下属的衡水车务段作为事故的处理方,共同将尸体运至衡水四院存放于太平间内,“应认定双方系共同委托衡水四院存放尸体”。
“衡水四院与铁局、史某虽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其已实际接体并存放至今,可以认定铁局、史某共同与衡水四院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海淀区法院认为,铁局、史某虽系共同委托衡水四院提供停放服务,衡水四院有权要求任何一方支付全部停尸费,铁局可在支付该费用后,与史某协商解决费用的分担问题。
据此,海淀区法院判决铁局给付衡水四院自停放之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期间的尸体停放费人民币299640元。铁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我们不是本案服务合同的主体,一审法院认定主体错误。”铁局代理律师说,死者父亲是尸体的所有权人,铁局不拥有尸体处分权,出于主义协助过史某,衡水四院错误的起诉了上诉人,一审法院不主动变更当事人,导致了本案的错误的结果。
庭上,铁局代理律师提交了铁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称该事故认定书证明铁交通事故我们没有责任,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和我们无关,让上诉人承担停尸费没有依据,
“现场勘察明确说明,铁护网有洞,说明铁失去了安全保障义务,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没有责任是错误的。”衡水四院代理人表示同意一审判决,发生交通事故后,铁怕死者的父亲,所以由把这个孩子送到了太平间。
针对在接体时未签订书面合同的问题,衡水四院代理人解释说,一般火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特别是在没有找到死者家属的前提下,铁上会把尸体送到太平间,等找到家属后领走,不需要履行手续,“这是惯例”。
衡水四院代理人表示,曾多次与铁局沟通未果,也曾通过联系过史某,但他不配合。记者注意到,目前,铁局尚未与史某就女童死亡一事达成一致,史某也未提起过诉讼,女童尸体仍停放在衡水四院太平间。